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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怎么支付工程进度款?
作者:都燕果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05日
  1、工程进度款支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工程进度款支付作了如下详细规定:
  (1)工程款(进度款)在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 符合规定范围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发包方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有哪几种?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有以下几种:
  (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发包方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2)分段结算。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3)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较少,工期较短(如在12月以内)的工程,可以实行在施工过程中分几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法。
  (4)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结合具体工程的建设规模、工期长短,合同价款多少,选择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相应的结算时间。
  3、哪些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已发生的可调价格合同约定的调价因素的调整合同价款和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中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都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四川成都建设工程合同律师都燕果律师咨询电话15881086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