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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外情与离婚
作者:都燕果 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25日
  在我国离婚已经越来越多,我们身边好多人都面临离婚的问题。那么,什么情况下法院会支持诉讼离婚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就此来说,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那么,如果一方有婚外情的话,能根据此判决离婚吗?虽然婚外情说明一方对婚姻不忠诚,然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婚外情,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那么就“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言,它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对于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夜情”、“婚外性行为”等,都不是当然的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对于可能由于一方的婚外情过错导致夫妻感情越来越恶化的情形,在法院第一次不准判决离婚时,法律赋予了夫妻双方一个六个月的冷静期,在这六个月之内没有特殊情形的,一方都不得起诉要求离婚。如果经过这六个月的冷静期,双方仍然不能和好,那么可能就会采取第二次起诉,法院才会认为由于婚外情的过错已经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的破裂,无法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