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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古代的离婚制度
作者:都燕果 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02日
  中国古代婚变的的范围广泛,不仅包括合法婚姻的解除,还包括违法律婚断离等引起的婚姻解体等多种因素。
  法定离婚
  法定离婚主要包括七出三不去、依绝、和离三种形式,分别有夫家、国家和夫妻双方主动解除合法婚姻的离婚制度。
  “七出”是夫家选择离婚制度,以丈夫出具休书的方式完成。七出包括:“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唐代引礼入律,开始把“七出”纳入法律中,如《唐令》规定:诸弃妻需有七出之状,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多舌,五盗窃,六嫉妒,七恶疾。皆夫手书弃之。男及父母伯舅姨并女伯舅姨,东邻西邻及见人皆书。
  当然弃妻的选择并非毫无限制,在礼制和法律上设有不允许弃妻的特定情况,既三不去。具备三不去的条件的。即使存在七出的情况也不许弃妻。如“夫有三不去,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从唐律开始正式把“三不去”引入法律中,“虽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三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同时,又规定三不去的两种例外情况:“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宋、元、明、清的法律在继承唐律有关七出规定的同时也有所变化,不仅三不去的例外规定有所删减,而且七出的刑事责任亦逐渐减轻。
  义绝是双方家庭成员互伤,由国家强制离婚。如果说“有义则会,无义则离”仅仅是汉代社会上的一种总体认识和主流社会的思想基础,那么到了唐代,义绝引入法律,从汉代的“恩义俱废,夫妇离矣”的原则,发展到涉及双方家族的多种伤害行为,义绝遂成了一种强制离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由官府强制断离。
  和离属于两愿离婚,当夫妻双方情不协和时,、“两愿离着,不坐。”在具体的婚姻生活中,由于夫妻双方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和婚姻期望值不同,矛盾随即而生。当矛盾仅仅是夫妻不项和谐,而没有发展成“斗殴”、“谋伤”和“奸非”等严重损害夫妇之义的义绝行为时,国家强制力还没有必要干涉,这个空间就留给夫妻自己掌握。既然和离的缘由是夫妻不相安谐而离婚,那肯定不仅仅是一方,而应该是双方彼此不满,所以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即便最后是以男方写立休书的形式休妻,但这也与“七去”的休妻方式存在很大不同。“七出”是男方单方面休妻的离婚制度,七个条件是法定的,且由女方单独承担离婚的所有过错和全部责任。而和离则不然,其原因在于彼此不和,女方也可以对男方不满。正是由于考虑到彼此不和,双方责任分担,和离从达官贵族到普通百姓人家都存在,少数民族也不例外。
  违律断离
  违律断离是指婚姻的前提不合法,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结婚,官府判决离异的制度。由于违律婚事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男女结合,因此,婚姻自始不合法,必须由官府强制断离,者类似于今天的无效婚撤销。既然是无效婚,当然谈不上什么离婚,所以违律婚严格地讲不应看作离婚。然而古代婚姻法律用语中并无无效婚姻、撤销婚姻的概念,只有“离”、“离正”、”离异“等提法。违律婚断离见诸律文始于唐律,由于唐代禁婚关系范围的不同违律婚的内容自然各不相同。唐律涉及的违律婚具体包括为婚妄冒、有妻更娶、以妻为妾、同姓为婚、亲属为婚、娶逃亡女、监临娶所监临女、和娶人妻和良贱为婚等情形。到了明代,《大明律》进一步扩大违婚律的范围。把典雇妻妾、娶乐人为妾、僧道娶妾、强占民妇等纳入违律婚的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