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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古代婚姻和现代婚姻的撤销
作者:都燕果 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02日
  现代婚姻的撤销
  可撤销婚姻是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真实意思,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胁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结合的违法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古代婚姻的撤销:
  古代婚姻的效力始于定婚,所以撤销婚约等同于撤销婚姻。具体到撤销婚约或婚姻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主动撤销和被动撤销。前者是定婚一方主动解除婚约。后者则是定婚一方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成婚,另一方不得不解除婚约,当然也包括一方因犯罪等原因离家而无法继续婚姻生活时,另一方不得不解除婚姻的情形。
  主动撤销婚约实际上就是悔婚,极易引起婚姻纠纷,唐代明令禁止。如唐律规定:“辄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约。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可见,一且女方定婚,不管有没有婚书,只要接受男方的聘财,就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悔亲别嫁。否则,女方悔亲无效,必须照原先的婚约履行,同时对女方处杖刑六十。这些措施目的,在于制止女方数许和轻易悔约导致财礼归属纠纷的风气。而对于男方家悔婚的情形,遍观唐代律文,竟无一条处罚之文,仅仅是“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聘财”而已。
  被动撤销婚约主要是因为男方不娶,女方不得不解除婚约。定婚之后严禁悔婚,但如果男方无故数年不娶,导致女方数年无法完婚者,女方可以解除婚约,“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此为女方被动解除婚约。而被动撤销婚姻则是由于男方因违法或者犯罪等客观原因离家,无法继续婚姻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妻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