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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盗窃亲属财务应如何定性
作者:都燕果 律师  时间:2012年08月06日


   案情
   2011
年某日下午,张某在其丈夫叔父李某家玩时,利用其叔父不在家、其叔母痴呆无认知能力和反抗能力的机会,将其叔父的江苏银行存折窃走,并利用其在日常与叔父交往过程知道的密码到银行提取人民币共62600元。经审理查明,受害人李某与被告人两家以前一直住在一起,多数都是在一起吃饭,后因为拆迁才分开居住。分开后,两家仍经常走动,在一起吃饭,相互帮忙做家务。一直以来,李某都将侄儿及侄媳当成自己儿女看待,存折的密码也是李某告诉张某的。案发后李某请求司法机关对张某不予追究或者从轻判处。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公安局机关行政拘留十五天。
 
淮安清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是否应按盗窃近亲属案处理?
 
被告人张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严格按照盗窃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盗窃数额6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且不具有法定的减轻情节,应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本案中,被告人是被害人的侄媳,既不是法定的近亲属关系,相互之间也没有抚养、赡养关系,不符合近亲属盗窃犯罪的条件,所以本案应与一般盗窃罪同样处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的作案有所区别”。这里的“近亲属”包括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和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属于家庭成员。关于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范围,目前的有关规定不尽统一。如果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近亲属的范围,对于常见的孙子或外孙子盗窃祖父或外祖父的财产,都应当按一般盗窃处理,这样不符合一般人伦常情,也会扩大打击面,显然不合理。如果按照民法上规定确定近亲属的范围,虽然将近亲属的范围扩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但将有抚养、赡养关系的叔、伯、姑、侄子(女)、姨、舅、外甥(女)、表(堂)兄弟姐妹等,血缘比较近的亲属,排除在近亲属之外,仍有不合理之处。
 
对于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盗窃,应当充分考虑家庭共同生活和血缘关系的特征,对于血缘比较近,关系比较密切,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应当作为近亲属对待。这样,有利于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和谐与稳定,符合人伦秩序的本质要求。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1条确定的近亲属的范围,比较合情、合理,即除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外,还应当包括“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应当注意的是,对于确定“其他亲属”的范围时,应当严格把握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血缘比较近的亲属,如叔、伯、姑、侄子(女)、姨、舅、外甥(女)、表(堂)兄弟姐妹等,不能无限扩大;二是双方之间必须具有抚养赡养关系。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按“其他亲属”对待。如果双方虽然存在叔、伯、姑、侄子(女)或姨、舅、外甥(女)或表(堂)兄弟姐妹等关系,但不具有抚养赡养关系,一般也不宜认定为“其他亲属”。对于叔、伯、姑、侄子(女)、姨、舅、外甥(女)、表(堂)兄弟姐妹等之外较远的亲属,如果双方形成抚养赡养关系,可以直接按照养父母子女关系对待,不应按“其他亲属”对待。